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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6-03-15 00:00:00  浏览量:4257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送审稿)

为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开的内容

(一)纪委、监察室负责部分

1.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

2.向党员公开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党内);

3.党费收缴、党员捐赠等情况;

4.民主评议学校干部的结果。

(二)办公室负责部分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等;

2.学校的办学章程、办学目标、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发展沿革和大事记等;

3.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结;

4.对违法违纪教职工处理事由与结论;

5.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向教职工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它的内容。

(三)人事处负责部分

1.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及结果,落聘教职工处理情况,中层干部竞聘方案、条件、结果;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方案和结果(包括职称指标、条件、程序、评审结果等);

3.教职工工资调整、津补贴分配方案等。

(四)学生处责部分

1.学生评优方案、办法、结果;

2.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情况(包括处理的依据、处理结果等);

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评定、发放的条件、金额、对象;

4.班级考核方案、结果,优秀班主任评选方案和结果。

(五)教务处、处责部分

1. 每学期教师工作安排;

2. 老师每月工作量的计算结果;

3.教师培训、进修等情况;

4. 教职工教学教研成果及获奖情况,各学科学生竞赛获奖情况。

(六)财务处责部分

1.学校收费情况(包括政策依据、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件等);

2.学校财务收支、预决算、年度经费开支情况(包括教职员工的福利、补贴发放,“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学校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等);

3.贫困生补助、学杂费减免的对象、金额。

(七)国资处责部分

1.学校老师公寓的分配情况,公有住房出租方案、结果,教职工住房调整、购房方案、结果;

2.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

3.校园规划方案,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的采购情况;

4.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类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的投资规模、立项、资金预算、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和审计、验收结算情况。

(八)后勤处责部分

学校的校办产业、食堂、商店、街面门店的经营或租赁情况。

(九)招就处责部分

学校招生政策、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分数线、新生录取名单等。

(十)工会负责部分

1.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形成的决议;

2.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

3.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4.教职工困难补助情况。

二、公开的形式

1.学校管理制度与学校工作规则。以校园网、公告栏或相关文件为主要方式公开,原则上根据制度内容或事项涉及时限、范围提请相关会议审议,并做好书面记录。

2.大额度的财务收支和学校财务收支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按照表格规定形式以公告方式公开。

3.校舍建设及采购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全过程公开。

4.领导班子廉政情况。主要由教代会审议,结合财务报告及计划编制来实施,形成相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5.校内人事。经校党政会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布,并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公开。

6.学生信息。根据事务轻重缓急分别提交相关部门或校行政会审议,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公开。

7.学校收费。根据上级收费政策规定制作收费公示牌等进行收费公示。

8.招生情况。公示栏、校刊、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校务公开的一般程序

1.学校将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时对各部门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开。

2.每项公开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及时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学校要及时给予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

3.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学校应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的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遵循固定性工作每学期公布一次,经常性工作每月公开一次,每月上旬公开上个月应公开的内容,每个事项公开的时间不少于15天。其他事项据实而定,真实公开,做到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见性、决策性工作提前公开,连续性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四、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施行。

 

 

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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