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代会制度
(送审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二、教代会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代表的产生以科室和教学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
举产生;
(五)代表总数占教职工总数的20%-25%,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六)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有代表调离、退休等情况,应及时增补;
(七)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
三、组织制度
(一)教代会3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二)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工代表的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需提前十天发给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其中凡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
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选举和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七)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
必须提请教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八)召开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
四、工作机构
(一)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
日常工作,主要承担:
1.运用各种形式向教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教
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教工的主人翁意识,明确行使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2.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
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
3.发动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
5.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6.组织教职工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工代表的参政
议政能力。
(二)设立教代会主席团,其成员由教职工代表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会议以及处理会议期间各项重要事项;
(三)成立教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教职工代表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会负责大会闭幕期间,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以及遇突发重大事件时临时会议的召集。
五、本制度中的条款若与有关上级文件或制度不符,以上级文件及制度为准。
二○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