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制度 >> 详细内容
 
法规制度 >> 正文
湖南幼专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4-01-16 14:32:27  发布人:文志绒  浏览量:5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 全,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负责向广大师生员工普及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有关规 定;负责总体部署和规划校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依据实际 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负责进出校园的 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的管理;负责对校园内停车区域 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校内师生员工轻微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等。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 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 学校后勤保卫部门工作,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 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后勤保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规 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校园道路设施完好,保持交通标 志和交通标线的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保证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新。

第六条 校园道路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 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 通行”的原则。后勤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七条 未经后勤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不得 在校园道路上从事一切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校园交通安全的活 动。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后勤保卫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 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车主、物主承担。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 毁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如有违反,须尽快按原样恢复,有物品损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九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后 勤保卫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 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道路施工不 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 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后勤保卫部门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十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交通管理需要,后勤保卫部 门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长期占位停车、 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办 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自 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驾 驶、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严禁在校园内鸣 笛。禁止无证驾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酒后驾车、飙车、试刹车。

第十三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工 程救险、部队、邮政、环卫、物价、城管等各类特种车辆,经门卫询问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非法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擅自携带者,后勤保卫处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遵守装载规定外,还 必须充分考虑通行条件,谨慎驾驶,避免损坏行道树、架空电线等各种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主干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第十七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 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八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规范 停放。 一部车辆只能占用一个停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 放,不得影响交通。禁止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消防通道、 绿化带、主干道(划黄线路段)等“禁停区”停放。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主要道路上、下客(货)以及临时 停车(指驾驶员不离开现场)时,允许靠单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得离去,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车辆停放后,应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 窗,及时带走贵重物品。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导致损坏的,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学校校门时按不同通行权限进行 分类管理。遵循一车一杆原则,禁止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 告本人、批评教育、通报所在部门、校内曝光或取消车辆授权 资格、禁止入校、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等措施,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年所在部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第二十三条 长期在校园内工作和服务的机动车辆,须按 规定提前向保卫管理部门申办智能门禁通行手续,更新车辆应 及时到保卫管理部门消号。教职工可以申请办理两辆车的智能门禁通行手续。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智能门禁通行手续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二十四条 智能门禁通行手续的办理。

(一)以下车辆可以办理智能门禁通行手续

1.学校公务用车和教职工(含劳务派遣、离退休教职工)的自备小型车辆。

2.外单位驻校内机构工作人员的自备小型车辆、租用校内场地经商人员的自备车辆。

3.在校内从事相关业务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车辆。

(二)智能门禁通行手续申办

申请智能通行管理的车辆,填写《湖南幼专车辆信息登记 申请表》  (见附件1),并按要求递交相应佐证材料,经学校后勤保卫部门审核后,录入智能门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原则上不允许入校,确 因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进校的,  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 经后勤保卫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时间段内按指定校门和路线通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出租车、网约车、非法营运车辆、非法 改装车辆、无牌车辆、大功率摩托车、大排量赛车等入校。摩托车入校须持有《湖南幼专机动车准入证》。

第二十七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 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等车 辆,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照。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实行校园通行证管理。非机动车辆 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车辆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 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信息须到后勤保卫处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申领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须现场交验车辆,填 写《湖南幼专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  ( 见 附 件 2 ) , 并 按要求递交相应佐证材料,经后勤保卫部门审核后发放校园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推行,应当 服从门卫管理,经门卫查验后从专用通道进出校园,不得抢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识、标线,安 全行驶、文明行驶,禁止鸣笛,礼让行人;禁止酒后驾驶非机 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得有牵引动物、手持物 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 过15公里/小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严格遵守《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 内,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三十六条 禁止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校园通 行证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禁止共享电单车、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追逐、快车、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把 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他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

第三十八条 禁止电动平衡车、轮滑、滑板等设备在道路 上使用,轮滑社等学生社团训练场地不得设置在机动车行驶路 面上。有特别需求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学院分管领导 同意,报后勤保卫处批准后并在社团指导老师的安全监督下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针对违规行驶、乱停乱放、私拉充电和未锁 的非机动车辆,后勤保卫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 育、通报所在部门、锁定车辆、拖离现场、收回通行证、暂扣 保管车辆、禁止入校等处罚,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纳入所在部 门当年校园综合治理考评;情节恶劣的,由后勤保卫处报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四十条 行人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管理,禁止强行闯入、 阻塞出入口或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不得破坏门禁等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或道路右侧行走,不得三 人以上并排行走、簇拥交谈,妨碍交通;不得在道路上打 (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穿越人行横道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得边玩手机边穿越道路或路口。

       第四十二条  幼儿进入校园要有成年人陪同,陪同人员承担监护责任,负有照顾、看管幼儿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出入口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均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人脸识别通行权限的办理范围:

第一类:全校教职工(含劳务派遣、离退休教职工)、在读学生;

第二类:外聘教师、长期固定的对外合作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人脸识别通行权限的办理流程

(一)第一类人员首次录入由后勤保卫处集中统一办理, 后期需增补变更人员凭本人学生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后勤保卫处办理;

(二)第二类人员持关联所在部门签字和盖章的《湖南幼 专人脸识别通行权限申请表》  (见附件3)到后勤保卫处审核办理。

第四十五条 所有进入校园人员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进出口分道通行, 一人一闸,进出门自动识别感应开闸。因个人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进校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且拒不配合 学校工作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其进入校园,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 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拍照取证、互留联系方式后, 应当迅速撤离现场确保道路畅通,然后再进行协商处理,也可 以通过网络或者前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拒不驶离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呼救120 急救中心,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校园110”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四十九条 后勤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 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做好现场保护、秩序维护等工 作,防止出现现场破坏及二次伤害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 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申请表.docx

附件2:湖南幼专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docx

附件3:人脸识别通行权限申请表.docx


点击数:581收藏本页